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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出口家电质量安全示范区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2016-01-15 14:44:45


顺德出口家电质量安全示范区

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顺德出口家电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级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检函〔2012534号)的规定,结合《顺德区建设出口家电质量安全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顺府办发〔20137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和定义

(一)顺德出口家电质量安全示范区: 是指由一批质量管理能力强、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自主创新能力强、产业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明晰、集聚效应明显、辐射带动有力的顺德出口家电企业所组成,并经广东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认定的特殊区域,简称“示范区”。

(二)顺德出口家电质量安全示范企业:是指符合示范区准入条件,并经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顺德出口家电企业,简称“示范企业”。

(三)顺德辖区出口家电企业:是指在顺德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出口家电企业,简称“辖区企业”。

(四)顺德出口家电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

组:是指由顺德区政府发文成立,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推进和指导示范区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的工作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五)顺德出口家电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指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设在顺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示范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简称 “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企业的申请、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主管示范企业的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示范企业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企业的申请

第五条 辖区企业均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示范企业。

第六条 企业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九月,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书一份(详见附录);

(二)企业基本概况;

(三)出口产品的种类、品牌、年出口量统计;

(四)质量管理认证证书;

(五)产品获得国际认证证书;

(六)企业的信用申明;

(七)其他可证明符合示范企业条件的材料。


第三章 示范企业的认定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每年十月份开展示范企业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审核小组,审核方式可采用书面审核或现场审核。审核结束后,拟定入选企业名单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审核小组按照以下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

(一)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生产经营符合地方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诚实守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良好,相关产品获得国际认证。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进出口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

(五)企业生产设备、设施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产品质量稳定,出口家电产品形成一定规模。

(六)分类管理级别为二类以上(含二类)的出口家电企业。

(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纳入“顺德区龙腾企业”或“顺德区重点培育骨干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九条 对已取得检验检疫的“出口免验”、“一类企业”和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资质的企业免予现场审核,可直接入选示范企业名单。

第十条 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对入选示范企业名单企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通过审批的企业名单由顺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第十二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正式认定为示范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进行公布,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四章 示范企业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对示范企业采取动态管理原则,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的退出分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

第十五条 自愿退出是指原示范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提出申请退出的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虽未提出申请也可视为自愿退出:

(一)已搬迁离开顺德辖区的;

(二)生产出口的产品不再是家电产品类的;

(三)已破产或倒闭;

(四)一年之内没有家电产品出口。

第十六条 强制退出是指原示范企业不能满足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情况下,又未办理自愿退出手续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该企业退出。

第十七条 凡退出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相关管理部门,自批准之日起企业不再享受示范区各项优惠政策,且2年内不予受理示范企业申请。

第十八条 示范企业应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每年年初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年度总结,综合报告企业的诚信守法、质量管理、出口规模等情况,以及对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示范企业的年度总结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将汇总后的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对审查未通过的或有异议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相关信息,并通知相关企业进行整改。若整改仍不满足示范企业认定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示范企业建立企业档案。

第二十二条 示范企业的法人代表、地址、联系人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示范企业的认定和后续监管工作有效性、公平性,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第二十六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和后续监管工作自觉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顺德出口家电质量安全示范区

示范企业申请


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顺德出口家电质量安全示范区示范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现为□免验企业□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主要从事家电产品生产和出口,产品质量稳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强,质量诚信度较高,符合示范企业认定条件。为更好利用示范区建设的鼓励政策和培育政策,进一步提升公司出口家电的核心竞争力,现向贵办公室提出申报示范企业,请予批准。


随附资料:1. 企业基本概况

2. 出口产品的种类、品牌、年出口量统计表

3. 产品获得国际认证(复印件)

4. 产品获得国际认证证书(复印件)

5. 企业的信用申明



(企业名称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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